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進修暨推廣部89學年度
學士後國民小學師資回流進修班招生簡章


一、報名資格:
  凡已服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且具備左列學歷資格及經歷者,均可報考。
  1. 學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大學以上(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者。
  2. 經歷:需具有左列經歷之一:
    1. 具有公私立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二年以上(年資計算以學年度為基準,每年代理代課累計六個月以上)教學經驗且現仍在職者(在職人員須持有連續三個月以上聘期之在職證明書)。
    2. 曾於公私立國民小學代理代課三年以上(年資計算以學年度為基準,每年代理代課累計六個月以上)之教學經驗,於最近五年內(以報名日期往前推算)離職者。
  3. 無兵役義務或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 義務役人員:須出具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始准報考。
    2. 志願役人員:需由各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主官(夜間班)或參謀總長(暑期班)核准。
  
二、招生班級及名額:

暑期班二班九十名,夜間班一班四十五名。

  
三、修業年限與上課時間:
  1. 暑期班修業至少為兩個暑期,於暑期上課,並得視需要於寒假開課。
  2. 夜間班修業以一學年為原則,於夜間上課,教育實習部份課程若有需要將於日間實施。
  
四、修習學分及科目:

共計四十學分,由本校依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規劃設計。

  
五、權利與義務:
  1. 修讀者一律自費,本89學年度學士學分班學分費每學分壹仟貳佰壹拾元整,資訊資源使用費二五o元,如加選鍵盤樂者,每學期增收鍵盤樂器維護費540元(若學分費調整,則按調整後之標準收費),修畢規定學分並通過考試,發給學分證明書。如需取得教師資格,應依師資培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本班修習之學分,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六、報名時間:

89/4/15-16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

  
七、報名地點:

本校進修暨推廣部(花蓮市華西一二三號弘道樓)。

  
八、報名手續:
  1.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貼足回件限時郵資)。
  2. 繳驗各類證明書【均須檢驗正本,證件不齊者,不准報名】。
    1. 大學或大學以上(或獨立學院)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大學(含夜間部、空大、進修暨推廣部)應屆畢業生,可以臨時畢業證明書證明修滿一二八學分報名,錄取後應於註冊時補繳驗畢業證書,否則取消入學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
    2. 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上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與學歷證件不符者,均不准報名)。
    3. 繳驗國民小學代理(課)現職證明書(需註明現職代課起迄日期,非現職者免驗)。
    4. 繳驗國民小學代課或代理教師服務證明書(上述證件需能證明其年資,並符合報考資格)。【私立學校之服務證明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其他由服務學校核發】。
    5. 男生另繳驗已服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之證明文件(民國四十四年次以前出生者免繳);服志願役人員繳交參謀總長(暑期班)或少將編階以上主官(夜間班)核准函。
    6. 原住民考生另繳交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如未與生父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已死亡者,應加繳生父母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一份,並須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者。
  3. 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一式二張(非一式者,不得報名),並自行貼在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4.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九、考試科目、日期及時間:
時間

目期
上 午 下 午 備註
08:30

10:00
10:30

11:30
14:00

15:00
15:30

16:30
4/30
(星期日)
國語文 數學 自然學科 社會學科
  1. 社會學科包括國父思想、中外 史地、公民。
  2. 自然學科包括物理、化學、生物。
  3. 每科佔一百分,合計總分為四百分。
  4. 測驗題採電腦閱卷,請以2B
    軟心鉛筆作答。
  
十、考試地點:

考試前一日下午二時至五時在本校公告。

  
十一、放榜日期:

89/5/13以前在本校放榜,並上網路公告及個別通知。

  
十二、開課日期:

暑期班於89年7月開課,夜間班於89年7月開課(另行通知)。

  
十三、附則:
  1. 報名採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不受理通訊報名。
  2. 錄取標準:
    1. 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定之,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如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同分時,則以國語文 、數學、社會學科、自然學科成績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如仍相同,則增額錄取之。
    2. 考生各科成績,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3. 原住民考生可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25%,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4. 成績通知:於放榜之日寄發成績單,如考生放榜五日後未收到成績通知單,須於5月18日前至本校進修暨推廣部查詢。
  5. 成績複查:請於5月20日以前,以回郵信封附成績單向本校進修暨推廣部申請,複查費每科伍拾元整(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進修暨推廣部,郵票不予受理。),逾時或未附成績單者概不受理。
  6. 凡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均不宜報考:
    1. 患有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重症慢性疾病。
    2. 色盲而影響教學工作者。
    3. 嚴重口吃或語音不清者。
    4. 視聽力嚴重障礙者(即兩眼視力經矯正後皆未達0.4,聽力矯正後優耳損失在四十分貝以上)。
    5. 身體嚴重殘障者。
  7. 本班學生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
  8. 代理代課年資係指實際在小學部代理代課者,如為國小附設幼稚園代理代課年資則不予採計。
  9. 考生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除取消其入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負法律責任。
  10. 各班如報名人數未達45名者,本次考試取消,所繳報名費及證件如數發還;錄取人數未達30名不開班,所繳報名費不予退還。
  11. 凡學生修習科目不及格者,比照本校一般學籍規則辦理。
  12. 報名表及簡章每份工本費伍拾元整,如係函購需註明購買簡章班別及份數,並附回郵信封及工本費(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進修暨推廣部)。
  13. 各科測驗題標準答案於考試完畢之次日(5月1日)下午五時前於台北市立師範學院進修部網站上公告【台北市立師範學院進修部網址:
    http://www.tmtc.edu.tw/~train/】。
  14. 考生對試題標準答案如有疑義,至遲應在考試完畢後四日內(五月四日下午五時前)以書面載明姓名、准考證編號、地址、聯絡電話、考試班別、科目、題次等,具體敘明疑義之理由並檢具佐證資料送達本校進修暨推廣部,俾憑彙整處理,逾期不予受理,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15. 考生若覺權益受損,應在成績複查截止日期起一週內,以書面資料向本校進修暨推廣部招生委員會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16. 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17. 本簡章如有變動,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18. 本班明90年度停止招生。(依教育部台89師2字第89032577號函辦理)
  19. 本校進修暨推廣部網址:http://www.nhltc.edu.tw/~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