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89學年度法律研究所碩、博士招生公告


 

碩甲班  碩乙班  博士班

    
碩士班甲組招生事項
一、招生名額:
  1. A組(主修公法學、刑事法學):一般生十名
  2. B組(主修民、商法學):一般生十名
  3. C組(主修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學):一般生十名
  
二、報考資格:
  1. 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軍警學校獲有學士學位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3. 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4. 報考在職進修者,另須提交簡章附錄「在職人員進修同意書」
  
三、考試科目:
  1. 共同科目:不列入總分計算、但其成績排名須各達全學系該科到考考生之前百分之七十,否則不予錄取。
    1. 國文
    2. 英文
  2. 專門科目:占總分100%,除民法、商事法各科滿分以150分計算外,其餘專門科目每科滿分以100分計算。
    1. A組:「憲法」、「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共四科
    2. B組:「民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共三科。其中「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該科之民事訴訟法占該科總分之75%,強制執行法占該科總分之25%。
    3. C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經濟法」共四科
  
四、A、B、C組名額如遇缺額可流用
  
五、法碩甲組、碩乙組招生名額不得流用。
  
六、法律學系碩士班乙組(非主修法律之大學優秀畢業生學士後研習法律
  學)招生簡章單獨印行。
  
  
碩士班乙組招生事項
一、招生人數:
  二十七名
  
二、報考資格:

  凡役畢或免役,且同時符合左列兩項之資格者,得報考本組。

  1. 學歷:考生應具備以下各款學歷之一,但以其原主修科系或學科非與法律學相關者為限。(曾修習法律系為輔系者仍可報考)
    1. 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軍警學校獲有學士學位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者。
    3. 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2. 工作經驗:
    1. 考生於取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學歷或符合前項第三款之資格後,應具有從事實際工作二年以上之經驗。    
    2. 前款工作經驗,其年資之計算,算至報考當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3. 考生服役期間之時日,得折抵第一款工作經驗之年限。
  
三、考試科目:
  分成兩階段舉行之。
  1.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及筆試。書面審查及 筆試成績達一定標準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之口試。
    1. 書面審查(佔總成績15%):就考生之大學在校成績(含學業、操行等)、推薦函、服務證明等審查。
    2. 筆試(佔總成績70%):
      國文:以一百分為滿分,本科以測驗考生作文表達及語文能力為
         主,其中作文分數佔百分之七十。依目前在學學生所言,另
         外三十分曾考過古文翻譯及成語填空。
      英文:以一百分為滿分,本科以測驗考生英文閱讀及寫作能力為
         主,考題型式含閱讀測驗、寫作能力,中譯英及英文作文四
         部分。依目前在學學生所言,題型類似托福。
      綜合常識測驗:以一百分為滿分。依目前在學學生所言,一般常識
             測驗範圍非常廣,以填充題為主,從歷史、文學、
             小說、股票、醫學、時事、地理均可能出題;邏
             輯能力測驗則是選擇題,題目不少,答題動作要
             快。
  2. 第二階段:口試(佔總成績15%)
  
四、修業年限:

三年,得延長一年(本組所研修者,除一般基礎之必修法律學科外,尚兼及專題研究與科際整合等碩士課程,是以其學程至少需要三學年,學生至少須修滿本學系規定之九十四學分始可畢業)。授課時間自上午起,依學系規劃排課。

  

五、法律學系碩士班甲、乙組名額不得流用

  
六、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考生,須繳交最高學歷成績單(含學、操行等)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博士班招生事項
一、名額:
  一般生二名
  
二、報名資格:
  1.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專攻法律學,獲有法學碩士或碩士學位者。
  2. 具有同等學力且符合本學系相關規定並經審查通過者。

  
三、考試科目:
  1. 分書面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項,由本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2. 書面審查成績佔總成績35%,筆試成績佔總成績4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25%。
    1. 書面審查:依其大學及(或)碩士班在校歷年成績單、碩士論文、已發表之著作、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兩位以上教師推薦函等綜合評定之。
    2. 筆試科目:分「語文考試」及「專門學科考試」兩項為之。
      1. 語文考試:(20%)
        必考科目:國文、法學英文。
        選考科目:德文、日文、法文三科擇一應考。
      2. 專門學科考試:(20%)就民法、商事法、行政法或法理學中與所提研究計畫最具密切關係者擇一應考。
    3. 口試:(25%)
  
四、教師推薦函必須依簡章所附表格逐項填寫
  
五、自傳中含家庭狀況、中學以上求學經歷、工作或服役簡歷、個性及特
  質、自我評估、攻讀博士班之動機、未來生涯計畫等、字數不限。
  
六、研究計畫字數不限。
  
七、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考生、須繳交最高學歷成績單(含學業、操行
  等)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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