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89學年度招考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考試公告


 

一、目標暨特色:

為提昇法學教育品質,並因應實際需要,本校早自八十學年度起,為非主修法律學之大學優秀畢業生有志研習法律者,在法律學系開設﹁碩士班乙組﹂課程(八十九學年度起更名「法律專業碩士班」),多年來成效卓著;旨在自各種不同專業知識背景、有志從事法務工作或跨領域工作之大學畢業生中,擇其品德、學識、氣度與識見等俱優異者,加以人格陶冶、法學專業教育及實務訓練三年,提昇我國法學教育之水準,培育優秀並切合需要之法律人才,以參與推動國家法治建設。

  
二、修業年限:

三年,得延長一年(本班所研修者,除一般基礎之必修法律學科外,尚兼及專題研究與科際整合等碩士班課程,是以其學程至少需三學年,學生至少須修滿本學系規定之九十四學分始可畢業。)授課時間自上午起,依學系規劃排課。

  
三、報名方式:
  一律現場報名。
  
四、報名日期: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十一日(星期五、六)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

   
五、報名地點:
  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六、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及考試科目:
  招生名額:27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說 明

凡役畢或免役,且同時符合左列兩項之資格者,得報考本組:

一、學歷:

考生應具備以下各款學歷之一,但以其原主修科系或學科非與法律學相關者為限。

1.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軍警學校獲有學士學位者。
2.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3.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請參閱簡章附錄)。

二、工作經驗:

1.考生於取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學歷或符合前項第三款之資格後,另應具有從事實際工作二年以上之經驗。
2.前款工作經驗,其年資之計算,算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止。
3.考生服役期間之時日,得折抵第一款工作經驗之年限。

分成兩階段舉行之:

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及筆試。書面審查及筆試成績達一定標準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之口試。

1.書面審查(佔總成績15%):
就考生之大學在校成績(含學業、操行等)、推薦函、服務證明等審查。

2.筆試(佔總成績70%):
◎國文:以一百分為滿分。
◎英文:以一百分為滿分。
◎綜合常識測驗: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第二階段:口試(佔總分15%)。

(1)推薦函及服務證明等,必須依本簡章所附表格逐項填寫。

(2)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考生,須繳交最高學歷成績單(含學業、操行等)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法律學系碩士班(原法碩甲組)、法律專業碩士班(原法碩乙組)兩類招生名額不得流用。

附註:

  1. 「國文」考科以測驗考生作文表達及語文能力為主,其中作文分數佔百分之七十。
    「英文」考科以測驗考生英文閱讀及寫作能力為主,考題型式含閱讀測驗、寫作能力、中譯英及英文作文四部份。
  2. 總成績之計算如遇小數點時,一律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以四捨五入法處理。但成績計算過程中小數不予去除。
  
七、筆試日期: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星期四)
  
八、筆試地點:

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試場分配於考試前一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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