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89學年度招考博士班研究生簡章


 

一、修業年限:
  二至七年。
  
二、報名日期:
  1.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廿三日(星期一、二)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
  2. 同等學力考生應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親自辦理學力審查申請手續。
  
三、報名地點:
  臺北市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鑄秋大樓二樓2227室。
  
四、招生學系班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及考試科目:
系班別 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科目 說 明
中國文學系博
士班
一般生五名 1.凡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 
   大學或獨立
   學院或教育
   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研究
   所(碩士
   班)主修中
   國文學
   課程,獲有
   文學碩士學
   位者。
2.具有同等學
   力且符合本
   學系相關規
   定並經審查
   通過者
3.報考在職生
   者,另須提
   交本簡章附
   錄「在職進
   修同意
   書」。
  1. 分書面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項,由本校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2. 書面審查成績佔總成績20%,
    筆試成績佔總成績60%,
    口試成績佔總成績20%。
  3. ◎書面審查:(20%)
    依其碩士班在校歷年成績單(大學畢業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交大學成績單)、碩士論文、已發表之學術論著及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等綜合評定之。
  4. ◎筆試科目:(60%)
    1. 國文:古籍解讀(8%)文言文作文(12%)
    2. 中國文學史(包括文學發展史及文學批評史)(20%)
    3. 中國學術史(包括思想史及經學史)(20%)
    4. 中國語言學史(包括文字學、聲韻學及訓詁學)(20%)
    5. 中國圖書文獻學(包括目錄學、版本學、校讎學及辨偽學)(20%)※第2.3.4.5.科任選兩科
  5. ◎口試:(20%)
1.研究計畫 字數不限。
2.自傳千字以上,文言白話不拘
在職進修生一名






一般生三名 1.凡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
   大學或獨立
   學院或教育
   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研究
   所(碩士
   班)主修政
   治或相關研
   究所獲有碩
   士學位者。
2.具有同等學
   力且符合本
   學系相關規
   定並經審查
   通過者。
  1. 分書面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項,由本校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2. 書面審查成績佔總成績40%,筆試成績佔總成績5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10%。
  3. ◎書面審查:(40%)
    1. 碩士論文及相關學術著作(25%)
    2.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15%)
  4. ◎筆試科目:(50%)
    1. 必考科目:專業英文(10%)、政治學方法論(20%)
    2. 選考科目:西洋政治思想史、比較政府與政治、國際關係、行政學
      四科任選一科(20%)
  5. ◎口試:(10%)
1.研究計畫字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原則。
2.專業英文考試內容以測驗考生政治學門閱讀與翻譯能力為主。
3.報名時,請附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大學畢業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交大學成績單)。
法律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二名 1.凡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
   大學或獨立
   學院或教育
   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研究
   所(碩士
   班)專攻法
   律學,
   獲有法學碩
   士或碩士學
   位者。
2.具有同等學
   力且符合本
   學系相關規
   定並經審查
   通過者。
  1. 分書面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項,由
    本校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2. 書面審查成績佔總成績35%,筆試成績佔總成績4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25%。
  3. ◎書面審查:(35%)
    依其大學及(或)碩士班在校歷年成績單、碩士論文、已發表之著作、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兩位以上教師推薦函等綜合評定之。
  4. ◎筆試科目:(40%)
    1. 語文考試:(20%)
      (1)必考科目:國文、法學英文。
      (2)選考科目:德文、日文、法文三科擇一應考。
    2. 專門學科考試:(20%)
      就民法、商事法、行政法或法理學中與所提研究計畫最具密切關係者擇一應考。
  5. ◎口試:(25%)
1.教師推薦函必須依本簡章所附表格逐項填寫
2.自傳中須含家庭狀況、中學以上求學經歷、工作或服役簡歷、個性及特質、自我評估、攻讀博士班之動機、未來生涯計畫等,字數不限。
3.研究計畫字數不限。
4.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之考生,須繳交最高學歷成績單(含學業、操行等)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經濟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三名 1.凡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
   大學或獨立
   學院或教育
   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研究
   所(碩士
   班)主修經
   濟或相關研
   究所(碩士
   班),獲有
   碩士學位
   者。
2.具有同等學
   力且符合本
   學系相關規
   定並經審查
   通過者
  1. 分書面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項,由本校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定之。
  2. 書面審查成績佔總成績20%,筆試成績佔總成績60%,口試成績佔總成績20%。
  3. ◎書面審查:(20%)
    依其碩士班在校歷年成績單(大學畢業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交大學成績單)、碩士論文、已發表之學術論著及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等綜合評定之。
  4. ◎筆試科目:(60%)
    1. 個體經濟學(20%)
    2. 總體經濟學(20%)
    3. 計量經濟學(20%)
  5. ◎口試:(20%)
1.本學系博士班提供研究、教學助理獎學金。
2.研究計畫以不超過五千字為原則。
3.自傳以不超過一千二百字為原則。
4.本學系博士班學生須在入學後兩年內修習個體經濟理論與總體經濟理論。 
附註:
  1. 碩士學位如係在國外獲得而無碩士論文者,得以研究報告替代。
  2. 各學系博士班總成績之計算如遇小數點時,一律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以四捨五入法處理。但成績計算過程中小數不予去除。
  3. 除在招生學系班別「說明」欄內特別註明外,各科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4. 同等學力報考考生注意事項:
    1.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先由學系審查報考資格以及「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等事項,審查通過者,始得於五月廿二、廿三日正式報名;審查未通過者,恕不受理報名。
    2. 請依左列規定程序親自申請同等學力審查:
      1. 時間: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
      2. 地點: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鑄秋大樓一樓2117室。
      3. 除應提繳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一式三份之外,另應繳交左列證件影本之一:
        ◎碩士班修業證明書。
        ◎學士學位證書及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結
         業證書。
        ◎學士學位證書及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考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證書及取
         得證書後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4. 繳驗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Ⅰ)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右列應繳證件之正本備驗,未    攜帶者或所繳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年齡
           或其他資料有不符者,均不受理。
        (Ⅱ)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請出具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或納稅
           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 繳交「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申請表」(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格詳實填寫)及本人最近二吋半身正面相同照片二張(一張自行黏貼於申請表上,一張隨表附繳)。
    3.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除應符合本簡章教育部發布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外,另應依本校各學系博士班相關規定(如下)辦理:
系班別 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審查方式 審查及格標準 說明
中國文學系博士班
  1. 中文(國文)系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應修學分,因故未能畢業,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並提出相當中國文學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2. 大學文史哲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修讀經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獲有結業證書,並提出相當中國文學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3. 大學文史哲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習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中國文學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1.書面審查
2.筆試兩科
(滿分各為一百分):
◎國學基礎
◎治學方法
1.書面審查以七十分為及格。
2.筆試兩科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
報考資格之認定由本學系籌組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政治學系博士班 具備「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
、四、五款所規定之資格者。
書面審查 七十分 1.報考資格之認定由本學系籌組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2.所提著作應曾發表於具有外審制度之刊物上。
法律學系博士班
  1. 大學法律學系或財經法律學系畢業或前述兩學系碩士班肄業者。
  2. 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五款報考者,所稱「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限於司法官、司法行政官(限司法院、法務部薦任以上職位)、擔任法制工作且為薦任以上職位、律師及任職於各企業界之法務人員。
1.書面審查(50﹪)
2.口試(50﹪)
七十分 1.報考資格之認定由本學系籌組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2.所提著作應為五年內個人專業著作,且應屬法律學門之學術性論文,並以經外審發表於知名法律學期刊為準。
經濟學系博士班 具備「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
、四、五款所規定之資格者。
1.書面審查(50﹪)
2.口試(50﹪)
七十分 1.報考資格之認定由本學系籌組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2.所提著作應曾發表於具有外審制度之刊物上。
    D.前述審查手續毋須繳費,但所繳之著作及相關證件影本均不退還;
     審查結果,本校將於五月十六日前個別通知。審查通過者,得於五
     月廿二、廿三日上午持本校寄發之「同等學力考生資格審查回覆
     函」正式報名,屆時請依本簡章第五條之規定,逐項辦理報名手
     續。
  
五、考試日期: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廿七日(週一、二)
  
六、考試地點:
  臺北市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試場分配於考試前一天公
  告)。
  
七、博士班考試報名人數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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