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89學年度碩士在職進修專班招生考試簡章


 

壹、招生類別(在職進修研究生)
  1. 報考資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各相關學系畢業,具有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之資格,並符合各系所訂定之最低專業工作年資,現仍在職且持有在職證明者。(同等學歷報考之考生請參閱同等學歷資格認定標準及報考辦法說明。)

  2. 修業年限:依各所訂定之最低修業年限至四年為限。  

  
貳、報名(一律採通訊報名,現場不受理報名)
  1. 報名日期:限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至十五日,以雙掛號郵寄『新竹市東香里六鄰東香三十號 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收』(以郵戳為憑)。

  2. 報名手續:填寫報名表前,請先詳閱「填表須知」(附件一)。各欄資料必須正確;考試科目一經填妥,不得更改。證件、報名費收據不全或報名表資料填寫不清楚者,不予受理,將以退件處理。
    ※ 如因逾期寄件、資格不合、表件不全而遭退件無法報名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所繳報名費扣除 貳佰元(手續、郵資等費用),餘數退還。

  3. 繳交證件:

    1.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請浮貼於報名表上)。

    2. 學歷證件影印本

      1. 大學畢業者繳交大學畢業證書。

      2. 以同等學歷報考者繳交大學修業證明書、專科畢業證書或資格考驗及格證明書。

      3. 教育部香港立案各院校學生,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經駐港代表加蓋印章。

    3. 報名表(正、副表合一份,勿撕開,考生務必親自填寫。)

    4. 相片一式三張(最近兩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報考所別;二張貼於報名表,另一張浮貼,製作准考證用)。

    5. 報名費壹仟參佰元整「郵政劃撥儲金存款證明單」(請用本簡章所附郵政劃撥單先向郵局劃撥,劃撥帳號:15918691 戶名:「中華大學」,另附郵政劃撥手續費十五元。報名時請繳交郵政劃撥儲金存款證明單,郵局掣給電腦印出之收據不予受理。)

    6. 需經服務單位同意始可報考者,必須繳交「在職進修同意書」。 ※ 報名所繳交證件除「報名表」、「郵政劃撥儲金證明單」、「在職進修同意書」須繳交正本外,其餘一律繳交影本(錄取註冊時再行繳交正本)。

  4. 注意事項:
    1. 報名時應繳交之各項證件、寄准考證專用信封請詳細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後,將資料裝入本校通訊報名之專用信封內,信封上請註明報考之系所、組別、考生姓名、通訊地址。(報名所繳交之影本證件一概不予退還。)
    2.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之特殊身分考生(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碩士班考生應自行依相關法令辦理,本校於報名時不另作該生資格之審核,待錄取後方才補繳相關證明文件,若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3. 報名所繳交之在職身份及經歷、年資等證明及所填資料,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4. 備取生依教育部(86)高(一)字第八六一一0七三二號函規定:「各項招生之備取生,應一律於當學年九月十五日前確定(遞補)錄取,並完成報到或註冊手續」。
 
參、考試
  1. 考試方式:各所組分筆試及口試與審查兩階段進行。
  2. 第一階段:筆試日期: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星期五)
  3. 筆試合格名單,由招生委員會議決,並以掛號通知考生(預計五月廿二日寄發)參加第二階段口試;屆時請攜帶通知單、准考證及歷年成績單參加口試。
  4. 第二階段:口試日期: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星期三)上午八點三十分起(每位考生務必於八點三十分準時報到;視口試狀況決定結束時間)。
  5. 考試地點:中華大學(試場於考前一日在本校校門口公佈欄公告;因本校停車位有限,請考生盡量共乘或搭乘大眾運輸。)
  6. 複查成績辦法(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1. 時間:成績單寄出後一週內(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一律使用本簡章之成績複查申請書)。
    2. 地點:查詢各科成績之函件請逕寄「新竹市中華大學 教務處 招生委員會」。
    3. 手續:
      1. 填寫「成績複查申請書」寄新竹市東香里六鄰東香三十號 中華大學教務處招生組。
      2. 申請表背面須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郵資。

        ※ 申請複查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核(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重審資料文件、重閱答案卷及影印答案卷(卡)。  

  
肆、錄取
  1. 招生委員會議決錄取最低標準後,依考生總成績之先後順序錄取,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其餘為備取。正取生遇有缺額時,備取生得依次遞補。
  2. 如有任何一科零分或不予計分,雖已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3. 預定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左右放榜,同時寄發成績及錄取通知單。請正取生於七月五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備妥錄取通知單、准考證、畢業證書正本辦理報到;備取生於七月五日下午二時整前(逾時者,不得進入報到會場,並視同棄權。)請攜帶成績通知單、准考證、畢業證書正本至本校指定會場辦理報到,以便依名次順序唱名遞補,未備妥證件(畢業證書正本若因故無法於報到當天繳交者,應簽切結書並於規定期限內補交)或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不得要求補錄取。
  4.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公告外,並以專函通知。
  5.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之特殊身分考生(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於錄取後繳交其相關證明文件:
    1. 師範院校公費生,應繳交服務期滿或償還公費或暫緩服務證明。
    2. 軍事院校畢業生,須繳交退伍令或國防部(各軍種總司令部)同意報考證明文件。
    3. 在營預官或常備兵,須繳交服務部隊出具註冊前即可退伍之證明文件。
    4.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須繳交服務期滿或內政部同意報考之證明文件。
    5. 現役軍人及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須繳交國防部(各軍種總司令部)核准報考之正式證明文件。
  6. 其它未列入特殊身分者,請自行遵守所屬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再依個案審理。 六、各系所碩士班依教學需要分組招生,並明定於招生簡章中,惟該所組錄取不足額或備取生遞補後所遺缺額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得互為流用。
  
伍、同等學歷資格認定標準及報考辦法
  1. 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同等學歷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2. 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課程未修習外,其餘各年課程均已修習完畢,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3. 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4. 曾在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5.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2.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以同等學歷報考碩士班,準用第一條款規定辦理。軍警院校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3. 以同等學歷報考碩士班,以報考與所習學科相關者為原則,其相關學科範圍由各所認定。第一條所定應經從事相關工作,其範圍由各所認定之。
  4.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以取得專科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算至報考當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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