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90學年度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招生公告



一、修業年限:
  三年,得延長一年(本班所研修者,除一般基礎之必修法律學科外,尚
  兼及專題研究與科際整合等碩士班課程,是以其學程至少需三學年,學
  生至少須修滿本學系規定之九十四學分始可畢業)。授課時間自上午
  起,依學系規劃排課。
  
二、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三、報名日期&方式:
  民國90年3月10、11日(星期六、日)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下午
  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一律現場報名。
  

四、報名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鑄秋大樓一樓 2123
  會議室。
  
五、考試日期:
  筆試:民國90年4月26日,
  口試:民國90年5月31日至6月6日。
  
六、考試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詳細試場分配於4月25日下午一時卅分起公告,可以電話或逕上本校網
  頁查詢。
  
七、招生名額:
  一般生27名。
  
八、報名資格:
  凡役畢或免役,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項之資格者,得報考本班:
  1. 學歷:考生應具備以下各款學歷之一,但以其原主修科系或學科非與法律學相關者為限。
    1. 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軍警學校獲有學士學位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3. 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請參閱簡章附錄)。
  2. 工作經驗:
    1. 考生於取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學歷或符合前項第三款之資格後,另應具有從事實際工作二年以上之經驗。
    2. 前款工作經驗,其年資之計算,算至民國90年8月31日止。
    3. 考生服役期間之時日,得折抵第一款工作經驗之年限。
  
九、簡章發售:
  本簡章每份收工本費伍拾元。一律函購,請附A4回郵信封(貼足十元郵
  票),並註明「函購法律專業碩士班研究生招生簡章」,寄(111)台北
  市士林區臨溪路七十號東吳大學招生組收(工本費請以匯票繳交,受款
  人請寫「東吳大學招生組」)。
  
十、本校八十九學年度招考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公告於本
  校網頁http://www.scu.edu.tw(請進入本校網頁「公布欄」項下「考試資
  訊」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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