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0年從業人員甄試簡章公告


一、甄選類別、名額及報名資格:
  1. 預計錄取營運職、 專業職等職階,合計招考1480人。
  2. 報名簡章
 
二、報名資格:

共同資格條件:

  1. 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應試人員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填具「國籍具結書」)
  2. 性別:不拘。
  3. 兵役:男性應試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或依法免服兵役;或可於100年4月15日(含)前退伍;或停役者須於100年4月15日(含)前完成判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先行報名,惟如獲錄取,於報到時須繳驗兵役證明文件,否則撤銷錄取資格。
  4. 年齡:不限。(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5. 學歷:需符合各職階甄選類科學歷條件,至遲應於100年4月15日(含)前取得相關學歷畢業證書

  

三、報名日期、方式:
  1. 報名期間:100年2月10日09:00起至2月22日18:00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2. 報名方式:
    1. 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中華郵政公司(http://www. post.gov.tw)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2. 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0post)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3. 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
    4. 參加甄試人員務請先詳閱甄試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及應試考區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變更類科、職階、錄取分發區或應試考區。
 
四、考試日期、方式、地點:
  1. 各職階人員之甄試分二試舉行
    1. 第一試:筆試,100年3月12日(星期六) 。
      1. 營運職: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各2科,共4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第貳項。
      2. 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普通科目1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3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第貳項。
    2. 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100年4月16、17日(星期六、日)。
      1. 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人員採口試。
      2. 專業職(二)外勤人員採口試及體能測驗(搬運郵袋)。
  2. 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2倍之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

 

五、錄取及進用:
  1. 體格檢查: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並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乙份,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均不予分發進用。
  2. 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交畢業證書或資格、工作證明書正本,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錄取資格。
  3. 錄取人員一律按各職階、類科、錄取分發區成績高低順序及相關錄取分發區郵局業務需要,視缺分批分發進用,預定於101年6月30日前依序進用完畢。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5. 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4.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
  5. 試用:
    1. 各職階類科錄取人員分發進用後須依規定試用六個月,試用期間每二個月辦理試用考核一次,但該次考核成績不合格(59分以下)者,即予終止勞動契約。試用期間按各職階核定薪級支薪。
    2. 如有隱瞞嚴重疾患,致影響日常事務之處理或業務之推動,經查證屬實者,得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6. 擔任工作:
    1. 營運職郵儲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各級郵局營業部門(含櫃台)郵務、儲匯、壽險等相關業務。其他各專業類科營運職及專業職(一)錄取人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及缺額情形,先調派錄取地區附近郵局擔任營業部門(含櫃台)實務作業,以熟悉郵政各項相關業務。
    2. 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各級郵局營業窗口櫃員及相關業務推展工作,不得要求改派其他工作。
    3. 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類科錄取人員,一律擔任外勤郵件收攬投遞工作,不得要求改派內勤工作,且須熟悉駕駛郵局配置之腳排檔重型機車,否則視為試用不合格。
  7. 中華郵政公司現職(僱)人員報考者,須符合各類科資格條件規定,經錄取後,依錄取之職階、類科及錄取分發區按錄取名次接受分發,並在分發後郵局辦理職階改僱手續,不得要求逕於原服務郵局改僱。
  8. 錄取人員經分發進用後,試用期滿之翌日起,服務未滿3年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調其他各等郵局服務。參加甄試人員務請審慎考慮後,再擇定適合之職階、類科及錄取分發區報名。
  9. 本項甄試錄取進用之人員,依從業人員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如通過國家舉辦之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亦不得要求改敘為交通(郵政)資位人員身分。
  
 六、待遇與福利
  1. 營運職: 按中華郵政公司從業人員待遇表第 41 級薪級起薪 ( 月薪 41,800 元 ) 。
  2. 專業職 ( 一 ) :按 中華 郵政公司從業人員待遇表第 53 級薪級起薪 ( 月薪 31,130 元 ) 。
  3. 專業職 ( 二 ) 內勤:按 中華 郵政公司從業人員待遇表第 57 級薪級起薪 ( 月薪 27,335 元 ) 。
  4. 專業職 ( 二 ) 外勤:按 中華 郵政公司從業人員待遇表第 57 級薪級起薪 ( 月薪 27,335 元 ) 。另依擔任工作之性質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兼任工作加給每月應發款額表」規定發給兼任駕駛加給及收投加給 ( 全月約 5,732 元 ) 。
  5. 派任主管職務者 ,依職責層次核發主管待遇。另服務離島及偏遠地區郵局者,依「中華郵政公司員工服務特殊地區加給標準表」規定每月核發相關特殊地區加給。
  6. 享有勞保、健保 ( 依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 )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 依勞 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 全勤獎金及員工年度休假補助等福利, 另視公司營運情況核發考核獎金、績效獎金以及年度考核晉薪。 。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下列網站,歡迎上網查閱。
    台灣金融研訓院 ( http://www.tabf.org.tw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post.gov.tw)
  2. 應試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試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中華郵政公司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3. 洽詢電話: (02)3365-3666 轉 705 至 711 。
    電子信箱: post@mail.tabf.org.tw ( 相關詢問事項將於 3 個工作日內回 覆,請多加利用,有效時間至 100 年 4 月 3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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