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甄選名額、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 |
- 正取3名,另依成績高低順序擇優儲備20名。
- 工作項目:
- 擔任本監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擔任分監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點:
- 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2號)
- 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桃園縣桃園市龍壽街75巷26號)
- 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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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試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男性須役畢,持有退伍證明文件者(或免服役證明文件者),女 性則免;但金門、馬祖地區男性服役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 高級中學或同等職業以上學校畢業,或依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持有證 明文件者。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各款之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訂不得任用之情事,且未曾受刑事處分者。
- 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之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需合於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特殊體格檢查標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體檢表內各項不得有任何修改(含修改後再蓋校對章)情形。
- 體格檢查標準: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脫鞋)男性不及155公分,女生不及150公分者。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 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 重度肢障者。
- 患有精神病者。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依法停止任用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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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報名日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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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民國99年4月2日起至4月8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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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一律以限時掛號郵寄通訊報名【恕不受理親自報名及委託報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概不受理,信封右上角請註明【參加99年度約僱人員甄試】字樣,逕寄本監(33307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2號)人事室翁小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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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試日期、方式、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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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民國99年4月22日(星期四)。
- 應試科目:
- 筆試科目:國文(論文)占總成績50%。
- 面試:占總成績50%。
- 面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 應試時間及地點: 經本監審查合格之應試人員名單、應試時間及地點於本(99)年4月16日公告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項下,本監不另行書面通知及函復,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應試證件:甄試當天請憑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本入場應試,請勿以其他證件代替(例如駕照或健保卡等),違者註銷應試資格,且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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