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介紹 公營事業民營化
| 民營化之源起 | 已移轉之民營事業時間表 | 已結束營業之公營事業 |
| 10家現行公營事業民營化進度 | 民營化員工權益保障 |
民營化之源起
公營事業受到審計、人事、預決算等法令層層束縛,以致再優秀的人才都不易提高經營效率,在現今國際化、自由化的世界潮流下,如果不能提高其經營競爭力,實很難在全球占有一席之地。再加上國內政經環境變遷;諸如貨幣供給長期居高,國內游資充斥,政府財政收入不足以支應快速增加之公共建設投資需要、績效常受批評等因素,因此不得不加快腳步,走向民營化的道路,希望民營彈性經營方式可帶來轉穖與競爭力。
民營化推展過程
行政院於78年7月間核定設置「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負責規劃及推動民營化相關事宜,旋於8月核定19家公營事業為第一批民營化推動對象,其中金融保險機構包括一銀、華銀、彰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及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另財政部於81年報行政院核准交通銀行及農民銀行亦列入民營化名單中。上述金融機構隨即進行民營化規劃,如進行員工意見溝通員工權益補償金之估算。由於近年來金融保險業發展迅速,金融控股公司相繼成立(金融機構之總分行數自至92年2月為止共有5,396家),人員需求甚殷,待遇不僅較他行業高,就業機會亦不虞匱乏,另有相當優厚之民營化補償(詳後述),故各公營金融保險業員工對民營化大都持支持態度。
另外,政府一方面著手修訂相關法規,一方面陸續進行公股與資產的出售作業。80年修訂通過「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89年10月將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專案小組」調整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再度修正通過,增列政府處理財務艱困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專案裁減機制;另重新修訂民營化時間表,同時積極檢討各國營事業之資產經營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已有43家事業移轉民營(表一),並有17家事業結束營業(表二),未來各機關仍在陸續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的進度(表三)。儘管如此,尚有多數的事業機關短期內不會移轉民營,因此有志於公職者,毋須過於擔心。
(表一)已移轉之民營事業時間表
主管機關 |
已移轉民營事業 |
民營化基準日 |
辦理方式 |
|---|---|---|---|
|
經
濟 部 |
中石化公司 | 83年6月20日 | 出售股權 |
| 中華工程公司 | 83年6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 中國鋼鐵公司 | 84年4月12日 | 出售股權 | |
| 台機鋼品廠 | 85年5月20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
| 台機船舶廠 | 86年1月10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
| 台機合金鋼廠 | 86年6月30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
| 台肥公司 | 88年9月1日 | 出售股權 | |
| 中興紙業公司 |
90年10月16日 | 讓售資產(員工承接) | |
| 台機公司 | 90年11月19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
| 唐榮運輸處 | 91年8月1日 | 標售資產 | |
| 唐榮鋼鐵廠 | 91年9月1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
| 唐榮公路車輛事業部 | 91年9月1日 | 標售資產 | |
| 唐榮軌道車輛事業部 | 91年10月16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
| 農工公司 | 92年1月1日 | 標售資產 | |
| 台鹽實業公司 | 92年11月14日 | 出售股權 | |
| 唐榮公司 | 95年 7月 5日 | 出售股權 | |
| 財 政 部 |
中國產險公司 | 83年5月5日 | 出售股權 |
| 中國農民銀行 | 88年9月3日 | 出售股權 | |
| 交通銀行 | 88年9月13日 | 出售股權 | |
| 中央再保險公司 | 91年7月11日 | 出售股權 | |
| 合作金庫 | 94年 4月 4日 | 出售股權 | |
| 交 通 部 |
陽明海運公司 | 85年2月15日 | 出售股權 |
| 台汽客運公司 | 90年7月1日 | 讓售資產(員工承接) | |
| 台鐵貨搬公司 | 92年1月1日 | 資產標售(員工承接) | |
| 中華電信 | 94年 8月12日 | 出售股權 | |
| 退 輔 會 |
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 85年3月16日 | 標售資產 |
| 榮民氣體廠 | 87年1月1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 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
| 岡山工廠 | 87年8月1日 | 標售資產 | |
| 食品工廠 | 92年 7月 1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
| 榮民製藥廠 | 94年12月31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
| 龍崎工廠「事業廢棄物處理區」 | 95年12月31日 | 資產作價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公司 | |
| 省 政 府 |
彰化銀行 | 87年1月1日 | 出售股權 |
| 第一銀行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 華南銀行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 台灣中小企銀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 台灣產物保險 | 87年1月22日 | 出售股權 | |
| 台灣航業 | 87年6月20日 | 出售股權 | |
| 台灣人壽 | 87年6月30日 | 出售股權 | |
| 台開信託 | 88年1月8日 | 出售股權 | |
| 高雄市政府 | 高雄銀行 | 88年9月27日 | 出售股權 |
| 台北市政府 | 台北銀行 | 88年11月30日 | 出售股權 |
| 印刷所 | 89年12月31日 | 標售資產 | |
| 新聞局 | 臺灣新生報業公司 | 89年12月31日 | 讓售資產(與特定人協議) |
(表二)已結束營業之公營事業
原主管機關 |
已結束營業事業 |
結束營業日 |
|---|---|---|
| 退 輔 會 |
農業開發處 | 81年2月11日 |
| 海洋漁業開發處 | 82年1月1日 | |
| 冷凍加工廠 | 82年4月30日 | |
| 台中港船舶中心 | 84年3月1日 | |
| 榮民製毯廠 | 85年6月30日 | |
| 彰化工廠 | 85年10月31日 | |
| 榮民礦業開發處 | 86年4月30日 | |
| 榮民化工廠 | 86年6月30日 | |
| 楠梓工廠 | 87年9月30日 | |
| 榮民印刷廠 | 88年3月31日 | |
| 台北紙廠 | 88年8月31日 | |
| 台中木材廠 | 89年7月31日 | |
| 台北鐵工廠 | 89年10月31日 | |
| 桃園工廠 | 90年12月31日 | |
| 塑膠工廠 | 92年 7月 1日 | |
| 新聞局 | 台灣電影文化事業公司 | 88年10月31日 |
| 經濟部 | 高硫公司 | 91年12月31日 |
(三)10家現行公營事業民營化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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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事業名稱 |
民營化時程 |
說明 |
|---|---|---|---|
| 經 濟 部 |
台電公司 | 再檢討中 | 須俟立法院通過「電業法」修正案及向立法院報告「台電民營化計畫書」後始能執行;民營化計畫書經濟部修正中。 |
| 台灣中油公司 | 再核定 | 採對策略性投資人公開標售股權完成民營化,因工會拒絕協商,民營化時程業報奉行政院同意展延,於民營化計畫書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專案報院核定。 | |
| 漢翔公司 | 再核定 | 採事業部作價同時推動公司股票上市,民營化時程配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及漢翔公司設置條例之修正情形再報核。 | |
|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 | 97年12月 | 採股票上市方式推動民營化,目前已選定該公司股票上市主辦證券商。 | |
| 台糖公司 | 96-97年 分事業部民營化 |
擬採非營業土地析離,分事業部(砂糖除外)與分階段方式民營化。主計畫已奉核,事業部民營化計畫書應再報核。 | |
| 台灣自來水公司 | 暫不考慮整體民營化推動部分業務委託經營 |
行政院原則同意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建立前,暫不考慮整體民營化,惟仍應推動部分業務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以提高經營效率。 | |
| 財政部 | 台灣菸酒公司 | 檢討中(財政部建議98年12月) | 民營化計畫書財政部修正中。 |
| 交 通 部 |
台灣鐵路管理局 | 先公司化再檢討民營化 | 交通部配合研修訂鐵路法等相關法規條文,並組成提升效能專案小組,持續檢討改善營運相關問題。 |
| 台灣郵政公司 | 尚未核定 | 92/1/1改制公司;民營化方式及民營化可行性檢討中,未來須配合政策修訂相關法規後再推動民營化。 | |
| 退 輔 會 |
榮工公司 | 再檢討中 | 採營造業務與非營造業務分割,營造業務部分民營化,非營造業務移轉安置基金。數度招標不成,獲准緩辦招標。新的民營化執行計畫重新報院,惟時程已過,奉示再重新修正報核。 |
註1:原推動民營化之台銀、土銀、中信局三家銀行皆於92.7.1
改制公司,其輸出入銀行已於97.1.1 合組台灣金融控股公司,短期之內不民營化。 註2:5家不民營化﹔:台銀、土銀、中信局、財政部印刷廠及教育部台灣書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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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至97年5月為止。
民營化員工權益保障
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對從業人員有諸多保障,較重要者包括:
- 工作權保障:賦予從業人員於移轉民營時,自行選擇是否隨同移轉。
- 離職及加發給與: 民營化時,隨同移轉員工可依勞基法退休金給與標準,提前辦理年資結算﹔未隨同移轉員工及民營化後五年內遭資遣者,除領取離職給與外,另可加領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
- 權益補償:公營事業轉民營時員工所損失之公、勞保年資,予以結算並發給補償金。
- 就業訓練及轉業輔導: 民營化前事業應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民營化後五年內被資遣人員也將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以利離職員工轉業。
- 優惠優先認股:員工於事業移轉民營時,享有優先優惠認購股票權利,依各公營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股辦法辦理。民營化員工權益圖示如圖一。

民營化後可能不利之處
就工作權而言:公營事業冗員數多,為提高績效,降低用人成本,必採取人員精簡措施,未隨同移轉之員工僅有金錢補償,未有轉業輔導,致心生恐懼而反對。移轉民營後遭資遣之員工因年齡較大,再就業較為困難。
就薪資而言,公營事業均採單一薪給,且年年隨同物價指數調整待遇及職務晉升而增薪,薪資較優,惟民營化後為提高經營績效,致薪資結構改變,其分為底薪及獎金兩部分,而底薪則較前降低,另獎金之發給則按各單位及人員個人之表現及營運績效而訂,使變動薪資比例提高。
結論
綜前所述,公營金融保險機構即便民營化,亦對原有職工有相當優惠措施;況近年來金融服務業蓬勃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陸續成立,對於擁有金融相關業務背景者需才若渴。因此,有志於公營事業就業者,應建立較積極的觀念,即唯有進入公職,才是對抗失業最穩當的決定。
民營化後,因政府仍控有部分股權,勢必協助引導企業走向正確,寬廣的經營方向,而步上國際化公司之規模水準,以達競爭力的巔峰,員工待遇必趨穩定,升遷較為彈性,有才華有能力者必為重用。因此,考生在未來高普考試,分發選填志願時,公營企業仍是理想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