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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特種考試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比照高普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各等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方法等,原則上是參考高普初考試分別訂定,惟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對於應考人應考資格(如年齡、學歷、體格檢查)、考試方式、訓練及限制轉調,有較特珠規定。當中在應考資格規定方面,特考多訂有年齡上限,且及格人員在及格後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該職等對照如下:

  1. 一等特考(相當高考一級)
  2. 二等特考(相當高考二級)
  3. 三等特考(原乙等特考,相當高考三級)
  4. 四等特考(原丙等特考,相當普考)
  5. 五等特考(原丁等特考,相當初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可分為三類:

  1.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而舉辦者:包括司法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關務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等考試。
    此類考試方式較為多元,除筆試,併採口試、體能測驗、實地考試等。
  2. 基於憲法對特定族群國民之特別照顧或保障而舉辦者:包括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族、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等考試。
    此類考試之特色,在於應考人員必須具備特殊身份使得應考。
  3. 因地方機關之特殊需要所舉辦之考試:如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本考試之主要用意在於紓解基層地方機關人力流動頻繁的問題,故限制其及格人員須在基層機關服務一定時間。依其考試規則之規定,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請辦考試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並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中區、南區、東區、澎湖區,福建省金門區、連江區等九個錄取分發區,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類科,配合任用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

為因應99年底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及100年1月1日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修正本考試規則第3條第2項有關錄取分發區之規定。另依用人機關需求,三等考試增訂公職建築師類科及三等、四等考試同時增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並修正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

  1. 就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而言:本項考試錄取分發區修正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
  2. 就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而言:增訂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之規定。

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稅務人員特考

為應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業務用人需要,依法舉辦稅務特考。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按各地區國稅局之轄區區分為臺北市、臺灣省北區、臺灣省中區、臺灣省南區及高雄市等五個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臺灣省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臺灣省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高雄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規定,本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三等考試設2科 別,四等考試設1科別,惟每年所設之等級、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 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並於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財政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錄取人員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1.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2. 辦理綜合所得稅之收件、課稅資料蒐集、個案調查及相關行政業務;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申報收件、課稅資料蒐資、整理、保管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
    3. 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調查、稽徵、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
    4. 辦理營業稅稽徵相關事宜;
    5. 辦理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
    6. 辦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欠、執行等事宜;
    7. 辦理自辦化作業之規劃設計、執行及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保管等事宜;
    8. 辦理各稅研究發展、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租稅宣導、納稅服務等事宜。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特考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係為因應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如: 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啟智教養院等機構業務之特殊用人需要而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2等級;三等考試設社會行政科別,四等考試設保育人員科別;其應考年齡為18 歲以上。至其應試科目,三等考試列考6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四等考試列考5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科)。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內政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

本項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項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本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

本項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 項考試錄取人員,經過1年之訓練及格後,一律派赴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從事反制敵諜滲透、檢肅貪污、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犯罪以及查緝毒品等國家調查員之工作,故無分男女性別,必須服從命令,24小時全天候待命執行調查蒐證、跟監、守候、拘提及逮捕等具危險性與耗費體能之任務。以「緝毒 工作」為例,必須依據調查蒐證的時空環境等需要,在深夜或凌晨、在山區或海邊,進行跟監、守候、拘提、逮捕等各項隱密性偵查作為。因此,錄取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體能及堅忍的毅力,始能順利通過嚴格的訓練階段課程與勝任日後外勤調查工作,請應考人於報考前,慎重考慮,及早準備 。

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0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為應法務部調查局之業務需求,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必須具備相當之基礎體能,始足以擔任調查工作,除列考筆試及口試外,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本項考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二試達 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口試 。

 

外交領事人員特考

本項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

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滿三年或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即可報考本項考試。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錄取人員從事涉外工作,工作上必須派赴國外(含戰亂、落後之艱苦地區)。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關務人員特考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 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應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特殊業務用人需要,於88年首度請辦本項考試。考試院於88年1月4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 試規則」,據以辦理本考試。

本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各等別並分設關務類及技術類二類別,應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本項考試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各等別各科別所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即可報考。

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所屬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占缺 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 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2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工作內容:本考試錄取人員除五等考試技術類船舶駕駛科錄取人員,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及巡補艦擔任艦艇上勤務外,其餘各等別、類別、科別錄取人員不分考試等別、類別及科別,均須經歷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之歷練。錄取人員分發後,不得以性別、體能或其他個人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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