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學院89學年度研究所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招生簡章


 

一、修業年限:

一年至四年。

  
二、學位授予:

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則修滿規定學分與碩士論文(或技術報告)成績及格者,授予體育學碩士學位。

  
三、收費規定:

每學分三五○○元,學雜費基數等其他收費項目,比照本校碩士班收費。

  
四、報名日期:

89/4/18-19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四時,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地點:

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二五○號本校行政教學大樓五樓。
電話:(○三)三二八三二○一(十線)。

  
六、招考所別、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報考資料及考試方式:
所別 體育研究所
名額 25名
考試科目
  1. 體育測驗與統計實務
  2. 體育管理實務
報考資格
  1.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本條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以下各條款亦同)。
  2. 軍事院校畢業者。
  3. 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4. 報考者除須具備右列一、二、三項資格之一者外,另須具有左列資格:
    1. 限公、私立機構專任在職人員報考,並須繳交服務單位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私立機構另須附扣繳憑單副本。
    2. 須具工作年資至少5年(年資計算至本年四月三十日止)。
  5. 所附資料須編目次。
考試方式
  1. 筆試(三○分):
    體育測驗與統計實務(五○%)、體育
    管理實務(五○%)。
  2.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三十五分):
    1. 相關工作年資:截至報考當年四月三十日止,報考者每工作一個月可得○•一分(服役年資可併計,以退伍令為憑)。本項以十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工作機關之服務證明。
    2. 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如擔任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救生員、體能檢測員、運動指導員、選手、體育教師等之證照或證書。本項以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專業工作成就:包括
      • 個人職務及表現(本項至多六分)。
      • 獲獎紀錄(本項至多六分)。
      • 創作、專利、發明、表演及著作等(本項至多六分)。
      • 服務單位首長之推薦函(本項至多一分)。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本項至多一分)。本項以十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二項成績總分排名在前四十名之考生,可參加口試,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成績分數相同者,依筆試成績、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成績之順序比較,高分者得參加口試(符合口試資格考生之通知方式,依十四、考生注意事項辦理)。
  口試(口試內容為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三十五分)包含下面三項:

  1. 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
  2. 讀書計畫。
  3. 相關之特殊表現(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表列 冊,並編印目錄及標示順序及頁碼)。

  口試成績和前二項成績併計後,排名在前二十五名者為正取生,並視成績得錄取若干名備取生。
  上述各項資料考生須於報名前自行分「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二類依序影印(錦旗、獎杯、獎牌等非書面資料不必繳驗,但須備頒發單位之書面證明)裝訂各一冊(封面標示報考所別、姓名、身份證字號、資料大項目,內頁目錄概列如:資料名稱、職稱、年資起迄、事蹟、頁碼等),並自備中式大信封袋一個,袋面註明報考所別、姓名,袋內包含有三份口試相關資料,於報名同時繳交查驗,正本須依影本次序夾牢固,於驗畢無誤後發還。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逾期不接受補繳。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所領回,逾期不負責保管。

所別

教練研究所  
名額 20名
考試科目
  1. 運動科學
  2. 教練實務
報考資格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本條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以下各條款亦同)。
  2. 軍事院校畢業者。
  3. 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4. 報考者除須具備右列一、二、三項資格之一者外,另須具有左列資格:
    1. 限公、私立機構專任在職人員報考,並須繳交服務單位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私立機構另須附扣繳憑單副本。
    2. 須具工作年資至少2年(年資計算至本年四月三十日止)。
  5. 所附資料須編目次。
考試方式
  1. 筆試(四○分):
    運動科學(五○%)、教練實務(五○%)。
  2.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三○分):
    1. 相關工作年資:截至報考當年四月三十日止,報考者每工作一個月可得○•一分(服役年資可併計,以退伍令為憑)。本項以一○分為滿分,必須檢附工作機關之服務證明。
    2. 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如擔任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救生員、體能檢測員、運動指導員、選手、體育教師せ等之證照或證書。本項以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各項證明文件。
    3. 專業工作成就:包括
      • 個人職務及表現。
      • 獲獎紀錄。
      • 創作、專利、發明、表演及著作等。
      • 服務單位之推薦函。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本項以十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二項成績總分排名在前四十名之考生,可參加口試,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成績分數相同者,依筆試成績、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成績之順序比較,高分者得參加口試(符合口試資格考生之通知方式,依十四、考生注意事項辦理)。
  口試(口試內容為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三○分) 包含下面四項:

  1. 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 
  2. 讀書計畫。
  3. 相關之特殊表現(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必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口試成績和前二項成績併計後,排名在前二十名者為正取生,並視成績得錄取若干名備取生。
  上述各項資料考生須於報名前自行分「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二類依序影印(錦旗、獎杯、獎牌等非書面資料不必繳驗,但須備頒發單位之書面證明)裝訂各一冊(封面標示報考所別、姓名、身份證字號、資料大項目,內頁目錄概列如:資料名稱、職稱、年資起迄、事蹟、頁碼等),並自備中式大信封袋一個,袋面註明報考所別、姓名,袋內包含有一份口試相關資料,於報名同時繳交查驗,正本須依影本次序夾牢固,於驗畢無誤後發還。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逾期不接受補繳。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所領回,逾期不負責保管。

所別

運動科學研究所
名額 10名
考試科目
  1. 英文
  2. 運動科學或資訊概論(二選一)
報考資格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本條所稱大學包括獨立學院,以下各條款亦同)。
  2. 軍事院校畢業者。
  3. 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4. 報考者除須具備右列一、二、三項資格之一者外,另須具有左列資格:
    1. 限公、私立機構專任在職人員報考,並須繳交服務單位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私立機構另須附扣繳憑單副本。
    2. 須具工作年資至少2年(年資計算至本年四月三十日止)。
  5. 所附資料須編目次。
考試方式
  1. 筆試(三○分):
    英文(四○%)、運動科學或資訊概論(六○%)。
  2.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三十五分):
    1. 相關工作年資:截至報考當年四月三十日止,報考者每工作一個月可得○•一分(服役年資可併計,以退伍令為憑)。本項以十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工作機關之服務證明。
    2. 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如擔任運動教練、運動指導員、選手、體育教師、微軟程式設計師、資策會軟體設計師せ等之證照或證書本項以五分為滿分
    3. 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專業工作成就:包括
      • 個人職務及表現(本項至多六分)。
      • 獲獎紀錄(本項至多六分)。
      • 創作、專利、發明、表演及著作等(本項至多六分)。
      • 服務單位首長之推薦函(本項至多一分)。
      •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本項至多一分)。本項以十五分為滿分,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二項成績總分排名在前二十名之考生,可參加口試,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成績分數相同者,依筆試成績、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成績之順序比較,高分者得參加口試(符合口試資格考生之通知方式,依十四、考生注意事項�蝧麮z)。

  1. 口試(口試內容為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三十五分)包含下面三項:
    1. 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
    2. 讀書計畫。
    3. 相關之特殊表現(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表列冊,並編印目錄及標示順序及頁碼)。

  口試成績和前二項成績併計後,排名在前十名者為正取生,並視成績得錄取若干名備取生。

  上述各項資料考生須於報名前自行分「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二類依序影印(錦旗、獎杯、獎牌等非書面資料不必繳驗,但須備頒發單位之書面證明)裝訂各一冊(封面標示報考所別、姓名、身份證字號、資料大項目,內頁目錄概列如:資料名稱、職稱、年資起迄、事蹟、頁碼等),並自備中式大信封袋一個,袋面註明報考所別、姓名,袋內包含有三份口試相關資料,於報名同時繳交查驗,正本須依影本次序夾牢固,於驗畢無誤後發還。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逾期不接受補繳。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所領回,逾期不負責保管。

  
七、報名手續:
  1. 填寫報名表一份。因故不克親自報名者,得備妥各項證件,委託適當人員代為報名,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2. 繳驗:
    1. 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畢業證書或學力證件,及報考資格所規定之證明文件正本(應屆畢業生繳驗最後一學期已蓋註冊章清晰之學生證正本及清晰之影本,並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若經錄取,須持當年度畢業證書正本於規定之期限內辦理報到,逾期取消入學資格)。
    3. 現役軍人志願役人員(義務役在營預官、常備兵不得報考,報考)須繳驗參謀總長核准同意報考證明方准報考;否則經查驗不實乃隱瞞身份報考者,取消錄取資格,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如在本年九月二十日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憑部隊長出具之﹁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准予報考,於報名時並應繳驗學歷證件及軍人補給證,此項考生准以普通考生身分報考,不予加分優待。
    4. 教育部香港立案各院校學生經准入境,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由學校開具附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經教育部駐港代表加蓋印章後准予報考,持四下肄業證明書報考者,經錄取後應繳正式畢業證書,否則不予核准學籍。
  3. 繳交:
    1. 限公、私立機構專任在職人員報考,並須繳交服務單位發給之在職證明書正本(私立機構負責人加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正、影本),私立機構另須附扣繳憑單副本(考生所繳交之進修同意書及有關證件雖經報名現場審件人員認定,唯經招生委員會審件小組複查發現有誤,則以該小組之認定為主,考生不得異議)。
    2.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二類資料裝訂本各一冊。
      • 繳本人最近一個月內所攝二吋半身脫帽相片(限光面)一式三張(非一式者不得報考),背面書寫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報考所別,二張各貼於報名正、副表上,一張隨表附繳。
      • 繳納報名費二五○○元。考生報名後,除資格不合被取消考試資格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更改報考所別、資料。
  4. 核發准考證。
  
八、考試日期:

筆試: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六)。
口試: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十七日(星期三)。

  
九、考試地點:

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二五○號本校(考場及座次表於考試前一日在本校行政教學大樓一樓公告)。

  
十、考試科目、時間:
 所 別 體育研究所 教練研究所 運動科學研究所
     4/29(六) 5/16(二) 5/17(三) 4/20(六) 5/16(二) 5/17(三) 4/29
(六)
5/16(二) 5/17(三)

8:40

預備

上午 9:00
|10:20
體育測驗與統計實務 口試 口試 運動科學 口試 口試 英文 口試 口試
10:40
|
12:00
體育管理實務 教練實務 運動科學或資訊概論(二選一)
13:40

預備

下午 14:00
|
16:00
口試 口試 口試 口試 口試 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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